导读:前段时间,蚌埠市民陈先生看中了该市东海大道附近的一处楼盘,准备做婚房,不想预付定金后,婚约解除,陈先生打算退房,开发商表示,“定金不退”。 买房能不能有后悔权?今年3月15起,这个在一定范围内还真的可... 前段时间,蚌埠市民陈先生看中了该市东海大道附近的一处楼盘,准备做婚房,不想预付定金后,婚约解除,陈先生打算退房,开发商表示,“定金不退”。 买房能不能有后悔权?今年3月15起,这个在一定范围内还真的可实现。所以,市民想要添置新房,不妨等几天。 买房子“定金”不退的尴尬 去年年底,蚌埠市民陈先生在该市东海大道附近的一家楼盘交付10000元定金,准备购买该楼盘一套商品房,做婚房使用,但在交完定金后不久,陈先生与未婚妻解除了婚约,放弃了购房计划。 随后,陈先生和开发商多次沟通,希望退还定金,无果。 无独有偶,2月初,蚌埠市民李先生在该市一家楼盘缴纳了1000元定金,回家后觉得自己太冲动,待返回楼盘希望退还定金时,开发商表示,“不是我们的原因,定金不退。” “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少。一些市民在缴纳购房定金后,由于自身的原因取消购房计划,在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退还定金,也许有很多无奈,但定金的支付受《合同法》的保护。”蚌埠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主任曹桂旭告诉记者,依照《合同法》,在商品交易中,若卖家不履行合同,应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给买家。而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则应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卖家,不过房屋作为特殊商品被列入了今年3月15日将要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称新《消保条例》),消费者有了新的选择。 3月15日后买房有哪些权益 后悔权 “以往我们总是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谨慎交易,在签订相关买卖协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预交定金或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好消息是,本月15日之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预交定金后,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后悔权。”曹桂旭告诉记者,新《消保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无条件退房,并拿回定金。“不过,这个后悔权只有在今年3月15日之后购房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 选择权 曹桂旭告诉记者,一些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更改小区原有规划,例如增加变电箱、减少绿化面积等,这些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调解较为棘手。 新《消保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消保条例》赋予了市民更多的选择权。”曹桂旭说,3月15日之后,开发商如果变更小区规划,消费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要求办理退房手续,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费用。 知情权 另据了解,新《消保条例》同时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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