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发布时间:2016-11-01 09:27:42点击:878次原作者:未知发布人:
导读:   两办出台意见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

   两办出台意见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意见》要求,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

  《意见》要求,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牟取私利。

  

   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

  《意见》要求,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基本原则

  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守住政策底线。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坚持循序渐进。保持足够历史耐心,不操之过急。

  坚持因地制宜。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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