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滁金管委[2022]3号)精神,现就做好实施住... 关于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滁金管委[2022]3号)精神,现就做好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上调首套首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万元。 二、首套首贷的认定 1.首套自住住房认定。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之外无其他住房,其所购住房即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具体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2.首次住房贷款认定。借款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既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认定为首次住房贷款。具体认定方式:借款申请人承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全国征信系统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不限于)查询核实。 三、具体贷款额度的核定 借款人家庭符合首套首贷要求,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滁金管〔2022〕4号)相关规定核定可贷额度后,再提高10万元。 四、其他 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时间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日期为准。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上级如无新的规定,贷款额度的核定按照滁金管〔2022〕4号文件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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