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各分支机构、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分支机构、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一)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绿色建筑的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滁州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或住建部门的绿色建筑相关认定材料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再限定为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不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的,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应为我中心的受托银行。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一)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规定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两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提取范围 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三)进一步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 缴存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 对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可累计并入下次提取;提前还清贷款的,超出还清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的贷款本息,在以后的月份或年度仍可提取。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还贷款本息超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部分,不再补提。
(四)增加租房提取频次 缴存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不再限制申请提取间隔满6个月,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年最高租房提取额度。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操作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5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操作说明 一、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二、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缴存人签署的购房认购书、购房协议等; 2.购房定金票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一); 4.《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书》(见附件二); 5.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缴存人支付认购定金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协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至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书》。 4.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后的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房款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完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缴存人有责任提醒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中所有条款事项。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负责该项业务办理的统计,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材料影像;业务审核部门(人员)负责未补交材料的催收及材料真实性的核验。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需本人现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 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虚假业务和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相关承诺,经多次催促仍未补交材料或未按要求退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中止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处理。 附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详见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附件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书(详见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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