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我市印发《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快来看看还有那些干货! 交易...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我市印发《滁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快来看看还有那些干货! 交易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交易服务机构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情况特殊,村民小组、村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交易范围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 (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程序 一、出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 (九)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或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类、金融类报刊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参加交易。 四 、出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五、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六、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交易起止日、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七、采取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出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出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八、 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国土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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