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再次明确了应该在遵循业主自愿原则基础下,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 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再次明确了应该在遵循业主自愿原则基础下,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增设电梯。
基本原则《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范围规定凡是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增设电梯。 实施主体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 实施程序《意见》规定,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增设申请。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其中,为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意见》要求实施主体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增设电梯。 资金筹措对于增设电梯的费用为题,《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此外,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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