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实施府城镇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本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作出了《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府城镇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实施府城镇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本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作出了《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府城镇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凤政〔2020〕13号),现将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府城镇老城区8号街坊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下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查看补偿方案请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实施部门: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地块中涉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办理。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550—6725209。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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